关于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分析
2021-11-24柴家祥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2期
柴家祥
【关注焦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文件限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而专用条款未对该规则作相应的约定,在此情形下,双方对于是否适用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规则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对于采用示范合同文本的当事人而言,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规则时,要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基本原则。通用条款系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合同规范,专用条款则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双方约定不一致时,专用条款要优于通用条款,在约定不明时,不宜简单推定适用通用条款。
【基本案情】
F公司与W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F公司为发包人,W公司为承包人,合同使用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该示范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14.2(1)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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