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觉选择性视角下案件汇报偏差之程序控制
2021-11-24宋京红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2期
宋京红
引言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庭主审法官王桂荣因采纳伪证导致错判被追究刑事责任案①参见王桂荣玩忽职守案,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轰动一时,王桂荣法官被认为“在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诈骗案时,对案件证据不严格审查,对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并采纳了无效证据,导致当事人被判十年重刑”,而引起争议的是其判决结果是在征求了上级法院书面意见,经过四次合议庭合议和三次审委会讨论作出的。抛开王法官的“重大工作失误”,其他合议庭成员和审委会委员为何未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呢?因为王法官的“不实汇报”?其他合议庭成员均参加庭审、阅卷,部分审委会委员旁听了庭审,为何亦未发现无效证据?上级法院的书面意见和审委会意见是基于王法官的汇报作出的,“汇报”出了什么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不乏这种情况,一个案件相同的证据材料,不同的汇报人汇报,部分审委会委员产生了“倒戈”。此情况并不鲜见,很显然案件汇报产生了偏差。
一、审委会案件汇报之现状
(一)立法规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审委会制度,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审委会由“会议制”向“审理制”过渡。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将审委会确定为审判组织,其职能之一为“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将审委会的案件讨论范围限定为“法律适用”问题,目的是避开审委会被广泛诟病的违反亲历性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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