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集体土地安置房上市交易问题探究
——以江苏省无锡市的实践为样本
2021-11-24徐振华潘华明王星光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2期
徐振华 潘华明 王星光
根据旧规,集体土地上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的安置房屋不得进行交易。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全国很多城市在集体宅基地征用中建设了大批拆迁安置房屋,一些城市对已交付的征地拆迁安置房屋逐步办理了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上市交易。但因集体土地安置房上市交易政策的出台尚属新生事物,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无直接规定,且新规定出台前,该类住房事实上已经大量私下交易,有的甚至几经易手,导致遗留问题与新的矛盾互相交织,给司法裁判带来极大挑战。为及时依法妥处所涉纠纷,有效引导二手房市场主体遵循既定要求,依法合规从事民事行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寻求解决之道。
一、集体土地安置房上市交易纠纷的类型与问题
(一)集体土地安置房上市交易的类型
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涉安置房屋上市交易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类型:
1.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系目前法院受理该类纠纷的最主要类型。起诉前出卖人大多已支付购房款且实际入住,在2016年11月1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屋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施行后,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例如,2005年,王荣奎与周浩良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付清房款且实际入住,根据现有政策,符合条件可办理房产证,因周浩良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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