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2021-11-24冯波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冯波
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2015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四个通知(法发〔2015〕7号、法发〔2018〕13号、法发〔2019〕14号、法发〔2020〕36号),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西藏自治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北、河南、湖南等8个省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随着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下移,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职能越发突出。2019年,山东省法院受理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19294件,同比上升42.3%,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11771件,同比上升60.2%,收案占比由54.2%升至61%。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否高质量履行再审职责,关系法定诉讼机制的顺畅运转,关系依法纠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再审功能的有效发挥,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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