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融贯”之构造逻辑与规范表达
——以“孝道”在判决说理中的运用为视角
2021-11-24况继明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况继明
引言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①新华社评论员:《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重要讲话》,载新华网2016年12月11日,http://www.gov.cn/xinwen/2016-12/11/content_5146645.htm#allContent。只有体达民心的法律才能成为良法,从而获得长久有效的生命力,而离开法律的维护,再好的伦理道德也难以得到弘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若干意见》提出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功能是“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相对应,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体现着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内在价值融贯。融贯论起源于哲学理论,指真理之间的逻辑一致性。从融贯论的视角来看,司法裁判依据中的法律规范和相关理由如果实现价值一致、逻辑周延、体系完整,则公众对该裁判结论往往能从内心认同层次予以接受。孙光宁认为:融贯性强调各个法律命题之间的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可通过多种法律渊源及法律方法等贯彻融贯性以加强判决说理论证。①参见孙光宁:《判决理由的融贯性——从〈孝经〉判案说起》,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陈金钊认为:法律思维体系不仅要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解决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逻辑一致性,还需要在法律运用过程中处理好法律与社会、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融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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