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了事—案结事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矛盾化解模式构建
——以S省H市中院2018年至2020年申请再审案件为分析样本
2021-11-24梁坤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2期
梁坤
法院不仅要对案件作出裁判,还必须从根源上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以维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①参见冯俊海:《对案结事了追求的法理学思考——以法官裁判利益考量为视角》,载《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民事再审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确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裁定再审或者驳回的程序。①参见林文学、刘小飞、谢勇、张小洁:《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解读》,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6期。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数量越多,说明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意愿越低。基于此,为了实现案结事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不仅被定义为监督纠错程序,还被赋予了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功能。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多追求再审过滤功能的法律效果,没有采取适当的审查和处理方式,致使部分案件经过民事再审审查后仍未案结事了,部分当事人甚至走上了信访之路。
一、案结事未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处理窘境
在法院内循环系统,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虽只是连接再审审理程序的前置程序,与一、二审审理程序相比,“存在感”似乎不高,但却是审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该程序不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就意味着案件将从法院内部系统离开,进入另一个监督系统。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就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案件审判质量是否过关和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因此,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程序违法,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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