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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誉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2021-11-23陈勃博士

商业会计 2021年5期

陈勃(博士)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广州 510623)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并购热潮的来袭,大量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实现了资产重组和规模扩张,由此产生了巨量的商誉。而如影随形的商誉减值则成为高悬在资本市场上的“堰塞湖”,随时有决堤溃坝的危险,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商誉也是当前会计领域意见分歧较大、讨论较为广泛和热议的话题之一。本文拟就我国商誉会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完善对策展开讨论。

一、我国商誉会计制度的基本情况

在会计理论层面,关于商誉有“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论”和“剩余价值论”等诸多理论论述。“超额收益论”将商誉描述为超额收益的现值,相当于预期收益超过正常报酬的部分,该理论得到了较大范围的认可。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初始计量,较多地吸纳和体现了“剩余价值论”的观点。200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商誉是指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对应份额的差额。换言之,商誉是一种价差,通过倒挤的方法可以确定商誉资产的会计价值。对于商誉的后续计量,我国在2006年之前采用的是摊销的方法,要求在不超过10年的时间内进行摊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商誉的后续计量改为减值法之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于商誉的后续计量做出规定: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并购方每年应结合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而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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