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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适用问题研究

2021-11-23

现代交际 2021年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38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可以得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案件的性质并没有限制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各试点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启动上有着更为严格的把控。相关数据表明,试点地区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主要集中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占比不到10%。[1]1187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应在重罪案件中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从价值实现、值班律师的转化等方面切实落实。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价值

1.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具体的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具体操作中可以从两个方面落实“从宽”制度:一是处理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案件;二是针对具有特定情形的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非监禁刑或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案件。可以理解为包括在量刑上重罪、案件性质严重的重罪、当前刑事政策严厉打击的重罪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这几类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需要遵循的是慎重把握“从宽”的限度,避免在案件处理中,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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