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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ICC OPINION TA900rev

2021-11-22李钦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10期
关键词:受益人银行

文/李钦 编辑/韩英彤

采用SWIFT开立信用证要求提交的保函,不涉及单据正副本问题,而是适用UCP还是eUCP的问题。

信用证下要求提交保函,在成套设备、大宗商品、工程承包等信用证领域运用广泛。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手段,自身具有鲜明的特点,其适用规则与信用证迥异。如果保函与信用证结合使用,会增加其复杂性,也常引发争议。在2020年ICC春季会议上,意大利国家委员会提交的咨询案例,涉及通过SWIFT出具保函的争议问题。对意见草案的最终投票结果是,十八个参与投票的国家委员会中,十六票同意,两票反对。ICC遂正式以ICC OPINION TA900rev通过了该案例。鉴于信用证下要求提交保函非小概率事件,且ICC对该案例的分析和结论对实务存在影响。在学习该案例过程中,笔者认为ICC的分析还有需商榷之处,故撰写本文以便同业用ICC OPINION更好地指导实务操作。

案例简述

某开证行根据UCP600开立的信用证,除其他单据要求外,还要求提交由指定银行出具的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先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提交的前几天,指定银行以SWIFT MT760格式开立了该保函,并发送给开证行,以便通知申请人。

受益人随后交单,其中信用证要求的履约保函,是SWIFT MT760纸质件。指定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全套单据转交给开证行。指定银行的寄单面函中将SWIFT MT760纸质件列为“副本银行保函”。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拒付了交单,其理由是提供的MT760为副本,而不是原件。几天后,受益人将印有正本章的SWIFT MT760纸质件再次提交,被开证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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