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对UCP600相关问题的误解
2021-11-22阎之大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10期
文/阎之大 编辑/韩英彤
UCP600是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它不仅制定了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还通过其自身条款及ISBP提供了大量的单证审核实务标准。然而,一是规则标准内容的浩瀚与复杂,二是贸易与结算在持续发展,加之银行与企业单证人员不断更新与变化,信用证实务中仍会经常出现对UCP600的误解。如何结合实务正确理解统一惯例的基本原则单证标准,保证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一直是银行与企业单证人员面临的重要任务。基于此,本文结合几则案例,就信用证实务中通常发生的误解与疑惑进行澄清。
对“5个银行日”的误解与澄清
G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一笔1000万美元的大额信用证,自欧洲进口数台精密仪器。申请人缴纳部分保证金,其余为授信与第三方担保。相关单据提交到G银行柜台,经审核单证相符,但直至G银行从收到单据第二天起计的5个银行日的最后一天,信用证下付款资金因故仍未备妥。单证中心不断催促分行及授信部门加快步伐,并告知申请人与相关部门,最后一日若不能付款,将违背UCP600关于5个银行日内必须付款的规定,不仅会遭致交单行与受益人追息,还会对开证行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其实,G行单证中心的理解并不正确。按照UCP600第14条B款,5个银行日是银行用以审核单据以确定单据是否相符并决定是否拒付的时间,并不是必须付款的时间。该款的措辞是相关银行“EACH HAVE FIVE BANKING DAYS TO DETERMINE IF A PRESENTATION IS COMPLYING”(每家银行有5天的时间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若5个银行日内未能发出拒付通知,则失去了拒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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