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不符单据处理条款引发的思考
2021-11-22余丽敏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20期
关键词:受益人
文/余丽敏 编辑/韩英彤
实务中,信用证里加入不符单据处理条款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从未断过。远至国际商会(ICC)意见R418,近至TA888rev,围绕该议题的争议层出不穷。那为什么还要加入此类条款呢?加入此类条款又会引发什么问题呢?本文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
一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的一笔信用证,47A中特殊条款规定如下:“如果信用证项下交单不符,我们将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一旦我们收到放弃该不符点的声明,将据此放单而无需向交单人进一步确认。如果我们在放单前未收到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将不再听候交单人指示。”
来单时交单行面函有如下声明:“若拒付,请持单听候我方指示。”
而该笔到单存在无争议的不符点,开证行拒付了单据,在MT734中对单据的处理方式选择了HOLD(持单听候处理),并表示:“我们正在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只要我们放单前未收到你方的进一步指示,一旦收到放弃该不符点的声明,将据此放单而不再跟你方做进一步确认。”
信用证中设置不符单据处理条款是否有必要
这种现象在UCP500时代比较普遍且存在合理性,因为UCP500对不符单据的处置方式只规定了持单听候指示或退单。而在贸易实务中,如果出现不符单据,受益人通常会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以便能及时获得开证行的付款;而申请人如果急需货物或为避免产生货物滞港费用等,也可能希望开证行尽快放单以便及时提货。基于上述实务需求,银行在拒付通知中做出变通,在选择持单听候指示的同时,额外声明“收到进一步指示前,若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保留放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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