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习惯的司法运用
2021-11-21庄晓华张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庄晓华,张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完备。但是理性的有限性必然导致制定法的局限性:时滞性、过度控制和僵化性。(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421页。为了克服制定法的不足,需要引入其他规则体系来予以弥补,民事习惯便是一个不二的选择。民事习惯作为乡土社会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完备,但是民事习惯仍然不断地被用于解决社会纠纷。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将案由定为“民事”,输入关键词“习惯”,共出现1449193个结果,其中指导性案例有2篇,公报案例有65篇。涉及到的案例数量从年份来看呈显著增长趋势。其中2010年裁判文书中涉及习惯的案例有2861件,2013年裁判文书中涉及习惯的案例首次突破两万件,达到了24110件之多,2014年首次突破十万,达到了118679件,到了2019年甚至达到了32万以上。(2)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2019年10月15日访问。
一、民事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分析
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会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与国家法相并存的“另一种法”,也可以称为“活法”,(3)“活法”理论是由法社会学家欧根·埃利息提出,在他看来,活法主要是指社会法,相对于司法人员法和国家法,也适用民间法来指代。参见[奥]欧根·埃利息:《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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