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中的利益衡平
2021-11-21殷慧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殷慧芬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学院,上海 201701)
现代破产法下,自然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主要动机是获得债务的免责(1)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免责包括清算程序下的免责和重整程序下的免责,本文着重讨论清算程序下的免责。。与其说免责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部分,不如说免责制度发挥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功能。(2)[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处理法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0页。然而,债务人的债务免除以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受损为代价,因此破产免责使得自然人破产法遭遇最大的伦理挑战。(3)Jukka Kilpi, The Ethics of bankruptcy,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1998, p.12.2021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全国首部自然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浙江省台州市和温州市、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等地方法院先后发布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均对破产免责制度(4)深圳以外地方法院的个人债务清理实践实质上只是执行中的和解,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因此也不存在破产免责。本文为了研究的方便将个人债务清理实践中的行为考察期等视为免责考察期。有所规定,但是在破产免责考察期的长短(5)《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免责考察期为三年,特殊情形可延长至五年。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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