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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的信用保障机制异化与重塑

2021-11-21汪青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

汪青松,罗 娜

(1.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重庆 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营商活动的重要领域之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商事信用的支撑,商事信用是网络环境下商事主体进行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1)参见赵博:《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载《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3期,第73页。如果说传统营商活动中失信行为所引致的不良后果最多只能波及有限市场界域内的交易活动,那么网络环境下交易主体间的等距性将导致电商主体失信行为的影响范围扩展至整个网络场域。(2)参见宋刚:《诚实信用原则视野下的网络治理问题研究》,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4期,第22页。伴随“互联网+创业创新”概念的不断推广和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加快建设,电子商务已经由最初以电商平台为中心的电商模式,过渡到以社交平台为载体的社交电商时代。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涵盖信息展示、支付结算以及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全过程,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然而,与电商运营模式实现快速升级不相适应的是,社交电商时代营商主体的失信行为日益猖獗,电商主体在交易活动中从事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要想解决社交电商活动中凸显的电商主体失信问题,就需要我们沿着纵向比较的思路,探究商事信用保障机制在不同阶段产生的变化,进而为社交电商时代商事信用保障机制的重塑提供可供参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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