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协议不当履行的问题及规制
2021-11-21万莹
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万 莹
一、问题的呈现及延展
2018年6月,刘某因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万元(案发前仅归还1万元),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刘某与陈某签订《谅解协议》,约定刘某向陈某支付本金及谅解补偿合计人民币70万元,其中签订协议当日向陈某支付49万元,陈某收款后出具刑事谅解书明确表示谅解,剩余21万元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刘某在亲属帮助下退还49万元,取得陈某谅解。该案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对刘某能自愿认罪以及作出赔偿、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2020年6月,陈某以被告人刘某剩余21万元到期不予支付且担保人不愿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将刘某以及担保人刘某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赔偿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是一起刑事诉讼活动的被害人因被告人不当履行《谅解协议》,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协议的民事案件。案例中的《谅解协议》是刑事和解协议的具体形式之一。所谓刑事和解协议,是指部分公诉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交谈、协商,就赔偿、道歉等内容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中,被害人一般会表示放弃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请求司法机关作出宽缓处理。经司法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审查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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