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引入合规监督考察的实践与思考
2021-11-21严忠华蔡红伟赵雅蒙
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严忠华 蔡红伟 赵雅蒙
企业合规(corporate compliance)起源于美国。最初,企业合规仅仅作为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我监管举措,在政府监管与执法较为严格的行业或领域(如金融行业与反垄断领域)施行。〔1〕参见万方:《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第48页。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企业合规制度,且不断细化,并逐步发展到不同的领域。尤其是在金融和反垄断领域中,都有成熟的企业合规审查制度,而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近年来,检察机关进行的企业合规改革,以传统企业合规为基础,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建立防范机制,在经营过程中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如果出现了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可以考察企业是否合规作为定罪量刑的因素。对于企业经营而言,合规是其在国内经营的必要条件,在经济全球化、产业链全球化的背景下,合规是保障中国企业平稳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引入合规的必要性
企业合规既是犯罪治理手段,也是犯罪预防手段,但其根本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近年来,我国企业经营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2018年7月,中央在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情况下,首次提出“六稳”。而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导致的大范围隔离,对世界经济形成剧烈的震荡和冲击,全球经济至今已遭受疫情一年多的重创。与此同时,受订单减少、合同履行困难、生产要素价格上升等因素影响,广大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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