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问题研究
——以审前主导为视角
2021-11-21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被写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但是,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性地位这一命题发出质疑:检察机关没有了完整意义上的自侦权杖,面对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制约,其主导性地位该作何理解?实践中又该如何发挥主导性地位?应该说,监察体制改革符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检察权终于回归了本原。此种权力配置格局对检察机关造成的客观影响只是暂时性的,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并未改变,〔1〕参见李奋飞:《检察机关的“新”自侦权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1期,第12页。那么其主导刑事诉讼的应然逻辑就不会发生改变,在此前提下,充分发挥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作用将大有可为。
一、应然逻辑: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内涵与维度
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是指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其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足以从程序上影响甚至决定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并对整体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广度:刑事诉讼监督贯穿全过程
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使得检察机关有机会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这是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无法企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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