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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国精神卫生系统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描述性回顾

2021-11-10托马斯福韦弗洛伦斯蒂博安妮帕森斯

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法]托马斯·福韦 [法]弗洛伦斯·蒂博 [美]安妮·帕森斯

[德]汉斯-乔基姆·萨利斯 [法]皮尔·托马斯

[法]卡米尔·兰斯莱维∗ 著

陶逸君 杜志淳∗∗ 译

一、引言

由于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以及精神卫生治疗规范等因素,各国对于被确诊患有精神病的犯罪人的治疗制度存在显著差异。而当我们要理解法国的精神卫生保健和司法这两大体系之间的关系时,就需要一个简要的历史介绍了。

自19世纪早期开始,刑事责任已经成为法国刑法的核心法律原则。根据法国《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4条所明示的,该法律原则确立了精神病医院和监狱之间进行罪犯处理的一条根本界限:如果当被告人在犯罪时是处于精神紊乱状态或者被无法抵抗的力量限制其行为时,则其不构成犯罪或者进攻行为。1838年法国《精神卫生法》第24条重申了上述法律概念,“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与被指控或已被定罪的人一同拘留,或者将其送往监狱羁押”。尽管在整个19世纪以及整个20世纪中持续存在对此的争论和零星的局部改革实验,但是这种界限仍支撑着现行的法国刑法。〔1〕Renneville, M. (2003). Crime et folie : Deux siècles d’enquêtes médicales et judiciaires. Paris: Fayard;Guignard, L. (2010).Juger la folie: La folie criminelle devant les Assises au XIXème siècle. PUF.

在20世纪30年代,欧洲的许多国家便创立司法精神医疗的有关机构。例如,在德国,为执行所谓的执行措施(即安全条件下的精神医学治疗),专门成立了一家司法精神医院作为所谓“第二轨道”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该轨道包含与第一轨道——刑法制裁〔2〕Lancelevée, C. (2018). Les mesures de réhabilitation et de sûreté en Allemagne. Cahiers de La Sécurité et de La Justice.完全不同的“康复和保护性措施”。比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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