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事实结构及分层证明探析
2021-11-21马贵翔赵容宇
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马贵翔 赵容宇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诉讼的事实证明过程,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且要求足以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事实是诉讼客体在证明活动中的“投影”,是整个证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更决定着诉讼活动如何进行,保证证明活动始终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既不导致要证事实被遗漏,亦不在无关的细枝末节处纠缠。〔1〕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事实的分层证明有一定程度的规定,比如对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已有明确规定,〔2〕《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规定对定罪事实证明标准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明显缺点是把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笼统规定为适用同一标准。即采用了世界上较为普遍适用的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然而,对定罪事实以外的众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并未作出完整性设计,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为:其一,对部分事实的证明标准无明确规定。比如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立案、刑事拘留、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搜查和技术侦查等事实的证明标准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其二,已经作出规定的存在较为突出的不合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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