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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疫情背景下个人信息的非官方披露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2021-11-20杨彩霞禹婷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疫情信息

杨彩霞,禹婷婷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2020 年初,武汉返乡人员信息泄露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实践中类似的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主动填报的各类个人信息通过微信群组、QQ群组等媒介而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此种以非官方途径披露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传播者的行为初衷或许是希望引起信息接受者的注意,使其与疫区返乡人员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披露行为似乎具有紧急避险的外观特征。而由于披露内容涉及的个人信息众多,转发频率高,已然严重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的安宁,并妨害社会稳定,由此亦看似可能符合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此时若披露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则其不具有违法性,信息披露人员亦不会因披露行为而受到刑法追责。因此,厘清疫情背景下通过非官方途径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对于认定披露行为的性质以及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疫情背景下非官方披露个人信息行为的特征

“非官方披露”是指被披露信息初次进入公众视野并非是通过防疫部门官方公示媒介来实现的信息披露行为,即披露行为本身不代表防疫部门的意愿而仅体现行为人个人意志。它具有如下典型特征:

(一)披露主体的“多元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传播过程中,“多元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进行二次传播的主体多元,二是原始披露的主体多元。对于前者,在电子名单被转发的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类似曾顺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曾顺桥的转发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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