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争议问题研究
2021-01-12沈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沈 晶
(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032)
2021 年3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 高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175 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在此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增的“一般”二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预留了些许空间。2021 年6 月上海二中院针对一起未成年人被强奸案件,维持了一审予以3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这是自上述司法解释修改以来的第一起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而在2020 年11 月,四川省高院印发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实践中的这些新情况、新现象是否预示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风向标正在悄然发生变化?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边倒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上述司法解释及意见是在予以温和地回应吗?对此,笔者将梳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问题的历史沿革、并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实然和应然问题提出个人观点。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理论上有争议、探讨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意见大、分歧多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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