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经济学视野下网络平台数据泄露治理研究
2021-11-20郭川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郭川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网络平台是信息技术应用于商业社会之后的产物,①在不同语境下“网络平台”有多种不同含义,即便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本文所称“网络平台”,既包括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在对《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作出说明时提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即“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又涵盖通过互联网办公、经营,依托互联网建立、使用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机构。[1]其兴起被视为“数字革命”的三大标志性事件之一。[2]网络平台的崛起一方面“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它以空前的力量将人们连接在一起,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更为有效的组织形式”,[3]另一方面也增大了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和全球数据网络中的数据面临着的安全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大型数据泄露事件高发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们生活在一个数据驱动的世界里,数据的价值无可限量,因此,数据泄露能够造成显著的影响。”[4]以网络平台数据泄露为主的网络犯罪的经济影响没有减缓,网络数据泄露的严峻态势必须加以遏制。本文尝试借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提出的犯罪经济学理论[5],探寻一种治理涉网络平台数据泄露犯罪的“最优”决策,使数据泄露“造成的社会损失降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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