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教师惩戒权的政策演进特征研究
2021-11-13邹路卓泽林
世界教育信息 2021年7期
邹路 卓泽林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应当给予批评,并州‘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1]。从两个文件中州‘以看出,我国已开始意识到教师惩戒权的重要作用,教师惩戒权既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规范教师惩戒的行为。英国较早实行教师惩戒权,保障教师依照法律法规对行为失范的学生做出制裁的权利,有效戒除学生的不良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本文通过对英国教师惩戒政策演进历程的梳理,探索英国教师惩戒政策的演进过程、特征及影响。
一、英国教师惩戒权政策的演进过程
1986年之前,英国坚持赋予教师体罚的权利,将体罚作为教育学生的必要手段,然而不科学的体罚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从1986年开始,英国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并宣布体罚是非法的;随着体罚被禁止,英国学生的行为纪律越来越差,政府不得不出台相关政策让教师有合法权利来对行为失范学生进行惩戒,教师惩戒权初步建立;2014年,英国政府针对教师惩戒权进一步给出更加细致和具体化的建议,英国教师惩戒政策开始走向全面和完善。
(一)坚持体罚阶段
1770年的《普通法》(Commnn Law)允许教师在必要时对儿童进行适度的惩罚,以实现教育的日标,这一权利被认为是根据代位父母原则(In Loco Paren工is Doctrine)授予教师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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