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认定及权利问题研究
2021-11-12陈俊名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4期
陈俊名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广州 510631)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最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发展为依托于深度神经网络,辅之以互联网络为基础的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的程度,其带来的显著影响就是在学习型算法这一重大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大量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也由此诞生。从2015年《中国制造2025》的国家行动纲领发布以来,国家相继发布一系列重大科技利好政策,尤其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面向社会征集研究单位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公告》等战略政策中看出,人工智能的研发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先有国外人工智能新闻写作平台的Wordsmith的诞生后有微软小冰创作的诗集
一方面在人们享受人工智能带来的新的服务的同时,另一方面因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大量出现,导致著作权法领域不断受到冲击,大量涉及著作权法领域的问题不断产生,如: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囊括人工智能生成物;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创作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的归属于谁;以及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护这种新生的合法权利等一系列问题。
2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属于狭义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2.1 著作权法对主体的严格要求
以《著作权法》为评判的准绳,其清晰地规定了作者主体要件,依据是该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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