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法案”下的英国商业组织的变化
2021-11-12陈明睿
陈明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50)
1 南海泡沫事件与“泡沫法案”
1719 年,英国的流亡者约翰·劳在法国实施“密西西比计划”以股票换国债,为法国政府融资。在当时,英国政府总共发行了大约5000 万英镑的长期国债,其中英格兰银行持有国债340 万,东印度公司持有国债320 万,南海公司持有国债1170 万。可以看出,此时南海公司持有英国国债远超其他两大公司。然而,持有这么多国债之下,受到“密西西比计划”影响的南海公司,在1720 年1 月22 日提出了更为惊人的计划:南海公司愿意承担总额高达30,981,712 英镑的国债,每年收益率为5%,持续到1727 年仲夏。在此之后,立法机关可以凭其意愿将债务全部赎回,利率将减少到4%。这就历史上著名的“南海计划”(South Sea Scheme)。这个计划,在英国国会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南海公司的利益代表和英格兰银行的利益代表,争执不下,争相提出更优厚的方案,双方都提交了两份建议书。但是这种情形引起了英格兰银行派首席代表罗伯特·沃尔普先生(Robert Walpole)的担忧,“南海计划是一次危险的股票投机,英国精英们将抛弃工商业,而被股市所主宰。”但是在南海公司派首席代表,时任财政大臣(The 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艾斯拉比(John Aislabie)以及其他议员的推动下,2 月2 日国会认可了南海公司的计划,股价从1 月份的130 英镑,一夜之间飙升到了300 英镑。国会于1720 年4 月27 日,在取得王室的同意下,通过了批准南海计划的法案(6 Geo. I, c.4)。
在推行南海法案的过程中,南海公司认为小泡沫浪潮将会危及南海公司自身的股价与国债转换计划,因此在1720 年2 月22 日向下议院提出了“泡沫法案”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