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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明行为立法对我国文明行为立法的启示

2021-11-12金玉珍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7期

金玉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1 历史沿革

日本作为与我国并驾齐驱的礼仪之邦,重视人们文明行为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亦由来已久。日本的文明行为立法历史更为久远,最早可以追溯到以东京府为中心自1872 年(明治5 年)11 月13 日开始实行的“东京违式詿违条例”。次年的1873 年7 月19 日依据太正官公布的“違式詿違条例”各地开始实施条例,是日本明治初年惩治轻微犯罪的单行刑事处罚法。该条例共有90 条涉及风俗、交通、卫生、经营、用水等维持日常秩序相关轻微犯罪处罚的规定。如关于禁止纹身、裸体、露肩、露臀,禁止随地大小便等身体相关规定较多,对当时庶民的生活起到非常大的制约作用。条例的内容因各个府县的不同略有差异,但总体内容大体相同,对当时民风的提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到了1882 年(明治15 年)日本继受法国刑法的立法体系颁布了旧刑法,采用了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区分(现行刑法已废止),在旧刑法第4 编第425 条至第429 条用71 个处罚条款取代了“違式詿違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者施以拘留或罚款等惩罚措施。判断违警罪的过程中适用特别程序法,即立即审程序。该程序无需被告出庭仅以口头方式告知,5 日内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等未正式提起诉讼的判决成立。但这种简易程序法恐有与“旧警察犯处罚令”相结合被滥用之疑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废止。

继旧刑法第4 编“违警罪”之后,日本在1908 年将违警罪单独列出立法,称为“警察犯处罚令”,规定了30 日以内的拘留或不满20 日元罚款的轻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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