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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分类鉴真与规则构建

2021-11-10谢甜甜

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谢甜甜

一、引言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刑事诉讼带来了电子数据这一新兴证据形态,电子数据存在的“常态化”已经使其发展成为很多案件的关键性证据,鉴真问题也日益突出。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对鉴真制度的确立,属于借鉴美国证据法的结果。但在鉴真的具体方法上,并没有建立证人当庭辨认规则,也没有要求那些持有、接触、处置、保管过实物证据的人出庭作证,而只是借鉴了一种形式化的证明实物证据“保管链条”方法,要求运用“笔录类证据材料”,从实物证据的来源、提取、收集、保管等各个环节来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1〕参见陈瑞华:《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131页。电子数据与物证、书证同属广义实物证据,〔2〕参见谢登科:《电子数据的鉴真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第52页。因此这种实物证据的形式化鉴真方式,在电子数据中也同样存在。从2010年至2021年,相关部门涉及电子数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六部〔3〕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2019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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