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的反思与合理路径的构建
——基于我国单位犯罪原理的分析
2021-11-10李翔
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李 翔
自刑事合规发端于美英诸国,这一机制便成为激励企业合规、预防单位犯罪行之有效的措施。2014年,刑事合规进入了我国刑事法学者的研究视野,此后几年刑事合规话题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成为国内刑事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特别是检察实务)的焦点。从解释论出发,主张通过解释将刑事合规融入现行立法框架者有之;从立法论出发,主张大刀阔斧地重构现行单位犯罪相关立法者亦有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由此,刑事合规已然从理论研究走向司法实践的深水区。但是,对于刑事合规这一“舶来品”,当前研究却存在一个明显的误区——忽略了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人归责原则。这具体表现为,先扩大(加重)单位的刑事责任,再通过刑事合规予以除罪或减轻刑罚。但事实上,我国刑法对于成立单位犯罪本就以单位意志为条件,在缺乏单位意志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即便是为单位利益而实施不法行为,单位也不会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有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刑事合规域外立法的比较研究,在对刑事合规正本清源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及处罚的模式架构,重新检视引入刑事合规制度的初心以及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的定位,以回应当前司法实务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关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