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合视域下的法治认同
2021-11-04朴恩慧胡宝元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朴恩慧,胡宝元,王 楠
(1.辽宁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石化分公司,辽宁 锦州 121001)
一、法治认同的理论基础
中共十八大明确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此,法治信仰便作为新的理论概念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有学者认为,法治信仰是法律信仰的升华且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还有学者认为,法律不能被信仰,只能被认同,应当以法治认同来代替法治信仰。在本文看来,法律信仰、法治信仰以及法治认同这三者实为递进关系。法律信仰源于西方,在理论上它强调的是法律的至高无上以及神圣性。而法治信仰,则是在信仰法律的基础上,在对法治价值的高度认同的同时将其上升为意识形态,因此,公民对法治的认同是法治信仰的前提。
(一)法治认同的概念与内涵
厘清法治认同的概念与内涵,应当明确何为法治?何为认同?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法治源于《礼记·乐记》,即“然则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法治,首先,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要确保一切活动均应以法律为准绳;其次,它作为国家治理目标,所要追求的是依法治理的良好状态与结果。最后,法治作为多数人的统治方式,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而所谓认同,通常解释为,以认同、赞同与支持等形式来表达主体的主观意识。
在我国,最早提出法治认同的是李春明教授。他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认同:意义、内容及形成机制》一文中,以亚里士多德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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