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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自主船舶试航暂行导则》相关问题探讨

2021-11-03珠海云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继方沈俊杰

中国船检 2021年10期
关键词:船舶报告主体

珠海云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 登 吕继方 沈俊杰

《导则》关于试航配员以及资质的要求

1、《导则》条款理解

试航的目的是验证MASS的功能和性能,但负责试航实施的仍然是具体的个人,同时影响试航安全的因素除开试航船舶本身,参与试航的人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导则》要求从“人员配置,人员资质”对试航人员进行的较为笼统的要求。由于MASS的特殊性,并未规定配员的最低要求和人员资质的具体要求。从字面理解“qualified and experienced”可以被认为人员具有相关的经验,并拥有相关的资格。

从本条《导则》的意图出发,《导则》是希望提醒主管当局和试航主体从人员数量、人员资质和经验等方面注意人员配备情况。但由于关于MASS试航的人员资质并未有明确规定,人员的类型和配备要求也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导则》仅仅只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将最终的决策和判断留给了船旗国主管当局。

同时,按照《导则》的目的,人员配备、人员资质的考虑仍然以安全、可靠地完成试航、达成试航目的为最终目标去考虑。另一方面,似乎希望各成员国去实施本条要求时,探索出人员配备和资质方面的要求。

2、实施措施和方法

由于《导则》没有明确规定,该项要求在具体实施时可能遇到一些障碍,但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参考执行:

(1)依据试航的目的和试航船舶的特征决定人员配备。一方面船舶存在最低配员的要求;另一方面试航还需要配置岸基人员、保障人员等;同时试航的内容可能是减少某个岗位的船员,这部分人员的配备可以通过具体分析试航目的、试航保障措施进行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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