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出路
2021-10-28吴波
法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标准
●吴 波
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活动迅猛发展,并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专门性、复杂的犯罪领域,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发展。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数额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各国及国际社会为有效打击洗钱,在1989年成立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制定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我国在2007年成为FATF正式成员。自1997年《刑法》设立洗钱罪以来,2001年、2006年先后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但司法实践中洗钱罪仍适用较少。本文从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出发,分析洗钱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厘清洗钱罪和赃物罪的界限、继续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完善反洗钱犯罪法律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一、洗钱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我国洗钱罪始于1997年刑法,但洗钱罪设立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极少。据统计,2003年以来,每年因涉嫌洗钱罪被提起公诉的人数均不超过百人,不少年份甚至没有洗钱罪案件。〔1〕参见2004年—2018年《中国反洗钱工作报告》,载中国人民银行网,http://www.pbc.gov.cn/fanxiqianju/135153/135282/index.html(截至目前,2019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尚未发布)。近年以来,洗钱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但总体上仍属于低位,并没有发挥洗钱罪设立的初衷(图1)。

图1 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的人数
为深入探析洗钱罪适用情况,本文以“聚法案例”为数据库,通过案由进行检索,2011年至2020年9月共有涉洗钱罪刑事一审裁判文书166篇,二审裁判文书49篇,再审裁判文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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