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休假的法学构造与谱系
2021-02-27沈建峰
法学 2021年10期
●沈建峰
“休假”是劳动法上的重要制度,事假、病假、探亲家、婚假、产假、带薪休假本已耳熟能详,近年来痛经假、独立子女护理假、无薪假、2.5天休假等各种新“假”又被不断创设,叫好者有之,认为保护了劳动者权益,批评者亦不乏,认为给用人单位增添了负担。尽管围绕休假的讨论是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但在理论研究中,除了病假、带薪休假等具体休假有一些研究外,休假在法学上的一般结构和原理却鲜有论及,学界习惯于将所有休假现象都归入劳动者休息权范畴,认为休假权是休息权的构成内容之一,并以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为设定休假的依据。〔1〕参见程思良:《休息权初探》,载《云梦学刊》2007年第2期,第78页;杨福忠:《论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其法律保障》,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第12页;黄越钦:《劳动法新论》,黄鼎佑增修,翰芦出版社2015年版,第380页。
那么,休假的基础仅是休息权吗?休息权如何与用人单位的用工权限或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协调?这些问题若不作深入回答,就会导致休假的设立、功能、实现、休假期间是否发工资等备受各方关注的问题更多地被认为是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力量博弈基础上政策决断之结果。但在社会利益多元、经济发展波动等背景下,上述决断实难让各方利益主体都满意,由此而起各种抱怨。同时,休假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被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予以考虑,“休假制度变迁的主要目的就是增加公民休息时间、提高生活质量、弘扬民族文化同时促进内需、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2〕曹灿明:《中国休假制度变迁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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