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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态系统论”对传统民事裁判方法的冲击

2021-02-27胡学军

法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系统论法律

●胡学军

动态系统论是在20世纪中叶由奥地利法学家维尔伯格所创立的一种立法理论,虽然至今只有半个多世纪的运用与发展,但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尤其是欧盟地区的立法中产生了广泛影响。作为我国《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人格权编中的多个条款正式明确采纳了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指导思想,〔1〕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亮点、特色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7期,第5页。从而使我国在此领域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走上同步发展之路。欲实现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深度衔接,〔2〕有关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实施的对接问题,目前尚未有学者关注动态系统论的司法适用。其主要关注点参见张卫平:《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第933页。司法实践应积极探索适合于动态系统论立法的适用方法,并恰当评估与积极应对这一创新可能给传统司法观念与具体裁判方法带来的冲击。

动态系统论之所以会对传统裁判方法形成冲击,是因为自欧陆法典编纂以来,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与体例逐渐趋同,特别是在民法上潘德克吞体系形成后,民事裁判方法也基本形成了与这一立法体系相适应的一套固定的、统一的体系性方法。大陆法系的基本裁判方法遵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通常谓之“司法三段论”或“裁判三段论”,具体包括三个步骤:一是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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