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销权的理论证成及其法律规制
2021-10-28王青斌
法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主体
●王青斌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行政行为效力消灭的主要形式之一。其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行为和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行为最为常见。相对而言,行政主体的撤销行为并不被人们广泛知悉。为行文统一,在下文中,笔者将行政主体的撤销行为统称为行政撤销。行政撤销,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存续期间发现该行政行为违法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旨在消灭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我国当前实务界对于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废止,乃至无效等概念的用法都不甚考究,在法律文本中不乏名为“撤销”,实为撤回或行政处罚的非规范性表达。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行政法学界目前对行政撤销的研究相当有限。〔1〕参见谭剑:《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18页;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61-167页;胡建淼:《行政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55-156页,等。以“撤销”为关键词,在目前各类期刊数据库中能够检索到与行政撤销相关的文章数量也不多,参见章志远:《行政撤销权法律控制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第18-22页;王太高:《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研究——以企业工商登记为例》,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1期,第52-57页;刘巍:《政府机关撤销自身所作行政行为的控制问题思考》,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102-105页。相比于理论研究的冷清,实务中的行政撤销的案件却层出不穷,其中部分案件引起了广泛争议。譬如,“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引发了学界对行政机关“有所必纠”界限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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