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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中村改造中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依法处置*

2021-10-27王洪平

法治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农村

王洪平

“城中村”是上个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快速城镇化的结果,但城镇化本身还只是城中村形成的表象原因,其更深层次的本质原因在于城乡二元化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10 条第1 款、第2 款)。城中村改造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是宅基地和村民住宅的处置,而这两类不动产是城中村村民依法享有的最重要财产权,对其处置不当会严重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城中村改造的实践做法亟需统一,而统一的基准在于“依法改造”。要做到“依法改造”,就首先须在合法性上形成统一共识。期望本文所论,对于此等共识的达成能有所助力。

一、农村还是城市:城中村的应有法律属性

“城市”和“农村”是各有所指、规范功能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探索依法改造城中村的制度路径,要以厘清城中村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为前提。“城中村”是一个描述性法律概念,有关其规范内涵与外延并没有一部高位阶的法律专门作出界定,相关地方文件的规定也无一致定见。①参见米谷:《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化的制度研究——以城乡土地利用体制一体化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2014 年博士学位论文。作为本文探讨对象的城中村,除个别之处另有叙明外,其基本的建模要素限定为以下四个:一是所涉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所有权仍登记在农民集体名下;二是所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②1995 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1 条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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