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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分手,“带孙费”缘何不支持?

2021-09-27永剑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4期
关键词:照管周礼被告

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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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离婚不久,老两口起诉儿子和前儿媳支付“带孙费”。老人带孙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民法典实施以前,全国也有多起支持“带孙费”的判例。然而,2021年4月8日,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作出的一起判决,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是为什么?

前儿媳执意离婚

2014年1月,20 岁的任盈盈,经人介绍与家住丹凤县农村的周宏相识,周宏虽然大她8 岁,但是长得帅。任盈盈是“外貌控”,对周宏一见钟情。当年5月,两人“奉子成婚”,领证登记并举行婚礼。婚后,夫妻俩在周家老宅生活。相隔4 个多月,任盈盈产下儿子周璟。

2016年3月,任盈盈因为家务琐事与丈夫和公婆产生隔阂,决定只身到西安市打工。临行时,任盈盈嘱咐丈夫在家照看好儿子。哪知,相隔两个月,周宏却告知她已经到了浙江省宁波市,在建筑工地做杂活儿。任盈盈当即反对:“说好了我出去挣钱,你在家照顾儿子,为什么自作主张?”周宏说:“你管不着,我爸妈愿意。”数天后,周宏给任盈盈发了微信,表示每年春节回家时他会支付一些生活费。任盈盈对此没有表态。

任盈盈在服装生产流水线上作业,时忙时闲。忙时加班连轴转,累得喘不过气来。遇上停工,经常十天半月没活儿干。她就利用空闲时间回家,陪伴年幼的儿子。2016年8月,她回家呆了十几天,临走时给了婆婆张秀芬1000 元。到年末这段时间里,任盈盈又回去过一次,和儿子呆了一个星期,其间的生活家用也都由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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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婆媳俩性格反差比较大,一言不合就会生闷气,互相抱怨。任盈盈每次诉苦,周宏从来不向着她,有时还横加指责。夫妻俩为此常常争吵,动辄互相赌气说离婚。2018年除夕,任盈盈回家探亲,吃年夜饭时,周宏说工地的活儿又脏又累,再干下去没有什么指望,他已经辞掉了工作。还劝任盈盈也回老家,共同搞水产养殖。任盈盈觉得自己现在好不容易实现了经济独立,不同意辞掉工作。当着公婆的面,两人争得面红耳赤。任盈盈再次赌气道:“这日子没办法过了,我们离婚。”婆婆张秀芬在旁拉下了脸,口口声声说任盈盈的不是,结果婆媳俩大吵了一场。

这年端午节,任盈盈从西安回到丹凤县,周宏在忙着挖鱼塘,顾不上理会。婆媳俩互不理睬,任盈盈没有进家门,让邻居把儿子接出来见面,然后又委托邻居转交给张秀芬1000 元。

2018年9月,任盈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与周宏离婚。见儿媳动了真格,张秀芬放低姿态,主动赔不是说:“都是我的错,看在孙子的份儿上,你们不能离婚。”经再三劝阻,任盈盈仍执意要离婚。然而,三个月后,法院的判决没有支持任盈盈离婚的诉求。

任盈盈却再也不愿跨进周家大门,每次探视,她都请人把儿子接出来相见。2019年6月1日,她特地请假回丹凤县带儿子吃了肯德基,买了衣服和鞋子。当天晚上,她托亲戚送儿子回到爷爷奶奶身边,亲戚代任盈盈转交了1000 元给张秀芬,算作儿子的花费。

2020年9月,鉴于任盈盈已第二次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任盈盈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68000元,其中包括任盈盈外出打工四年期间的抚养费。孩子跟随父亲生活,任盈盈享有探望权。

原被告各执一词

任盈盈与周宏离婚后,张秀芬仍然期待儿子与前儿媳复婚,便继续照顾孙子,还多次请前儿媳的娘家人做工作,被任盈盈断然拒绝。2020年12月,周宏的父亲周礼荣,与妻子张秀芬一道,将儿子和前儿媳告到了法院。他们要求周宏、任盈盈共同支付“带孙费”,每月按2000 元计算,共计4年,总金额96000 元。

法庭上,周礼荣和张秀芬诉称,2016年3月起,孩子还在蹒跚学步时,二被告先后外出打工,将周璟委托他们照顾,并约定在代管期间每月支付2000 元。此后四年间,他们倾其所有,精心看护,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但二被告却毫不领情,将他们的付出看成理所当然,让人寒心。周礼荣说,我们照料孙子没有法定义务,二被告应遵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周宏当庭表示二原告的诉称是“事实”,说父母(二原告)帮忙代管孩子,花费了心血,愿意支付“带孙费”。任盈盈则辩称,2016年春节过后,因为前夫周宏不给自己家用花费,她不想看人脸色吃饭,便去了西安市制衣厂打工。周宏也答应会在家照看好孩子,并没有提出要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照看。她也从未与二原告商谈照看孩子的事情。同年5月,因周宏突然提出要到宁波市打工,她问过孩子怎么办,周宏说他会按年度交给二原告家用,并没有告知其每月需支付2000 元给二原告。此后,为了贴补孩子的零花钱,她多次当面或者委托邻居及亲友转交,由张秀芬收取过现金。

任盈盈提出,二原告照管的是孙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爷爷奶奶帮忙照看孙子孙女是普遍现象,都是无偿自愿不付报酬,“带孙费”的说法闻所未闻。且2018年春节之后,周宏未再外出,他作为父亲,有充裕的时间和条件承担照管抚养儿子的义务。此外,二原告有两个儿子,他们同时也给次子照看孩子,也从未提到过要“带孙费”。

任盈盈还说,所谓要“带孙费”,根由是自己办了离婚手续,显而易见针对的是她个人。而自己在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孩子的全部抚养费,于情于理都不应当支付二原告主张的“带孙费”。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周宏外出打工期间,将孩子委托其父母即二原告照管,二原告同时还照管周宏同胞弟弟的儿子。张秀芬自认收到过任盈盈当面交付或请人转交的几笔现金,均用于给孙子购买零食等花费。

“带孙费”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周宏与任盈盈共同生育儿子周璟,既为人父母,就应当对孩子尽到抚养教育之责,承担起照管、监护等法定义务。而作为孩子祖父母的原告周礼荣、张秀芬并无此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儿子儿媳外出打工、患病或忙于工作时,祖父母承担起照管孙子女上学及生活等事务,一般情况下均是无偿自愿性的付出,这是民间的善良风俗习惯,同时祖父母也享受着含饴弄孙、子孙绕膝的快乐亲情。

然而,周礼荣、张秀芬主张,周宏、任盈盈曾口头承诺,每月给2000 元作为“带孙费”,要求支付四年工资96000元。对此,任盈盈否认有此约定,也不承认周宏说过给付二原告看管孩子工资。

法院认为,周礼荣、张秀芬确实因代管孙子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甚至花费了金钱。但是,二原告主张的事先约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二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且在周宏、任盈盈的婚姻存续期间,周礼荣、张秀芬并未向任盈盈提出支付代管孩子工资的要求。

二原告起诉的案由应定为劳务合同纠纷。然而,构成劳务关系,必须具有明确的协议内容为基本要件。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被告周宏虽然自认与原告周礼荣、张秀芬之间有“带孙承诺”,但任盈盈不予认可。且周宏也没有明确具体约定由祖父母其中一人代管或者祖父母二人代管、每月给付工资数额,由被告一人或二人支付代管工资、给付工资的方式及期限等,不能认定二原告与二被告对代管孩子之事达成了支付工资的合意。因此,原、被告之间因看管孩子的劳务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应该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看护监管等费用,在二被告离婚时,任盈盈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孩子18 周岁前的全部抚养费,其中包含被告任盈盈外出打工四年期间应负担的孩子抚养费。再则,二原告在照管其孙周璟的同时,也给其次子照管孩子,并非只照管周璟。被告任盈盈在此四年期间也断断续续回家看望照管孩子,对于这些情况原、被告也未有明确协议约定。

法院在庭审小结时指出,原告周礼荣、张秀芬所主张的“带孙费”,实际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张的劳务工资。被告任盈盈已经全部支付其应承担的孩子抚养费,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难支持。

2021年4月8日,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礼荣、张秀芬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二原告均未提出上诉。

原告周礼荣、张秀芬所主张的“带孙费”,实际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张的劳务工资。被告任盈盈已经全部支付其应承担的孩子抚养费,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难支持。

*法官说法*

是否支持“带孙费”要因案而异

“带孙费”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范畴,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带孙费”应当是指祖辈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是明确接受子女委托的情况下,因照顾孙辈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当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不能一概而论,具体个案情况及证据不一致,认定也就有所不同。那么,具体到祖孙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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