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研析
2021-09-26刘小楠杨一帆
人权研究 2021年3期
刘小楠 杨一帆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就业歧视发布的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新案由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本文通过对2019—2020年间以“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起诉的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考察,揭示法院对“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新案由的认识和适用情况,探寻“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对就业歧视司法救济的积极意义和不足,以及折射出的我国在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概况
截至2021年8月1日,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1截至2021年8月1日,用“平等就业权”作为关键字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2起案件。其中5起案件公布了法院的判决书,这5起案件分别为:杜某诉广东粤海丽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上诉案,案号为(2020)粤01民终219号;韩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弘福达养老服务中心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案号为(2020)京0115民初865号;闫某某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一审、二审判决书均公布),案号分别为(2019)浙0192民初6405号、(2020)浙01民终736号;杨某某诉杭州次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上诉案,案号为(2020)浙01民终2725号;关某诉北京减脂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上诉案,案号为(2021)京03民终6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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