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条约的规范路径选择与实现悖论
2021-02-28梁晓晖
人权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国家
梁晓晖 刘 慈
一、引论
联合国在调整包括跨国企业在内的工商企业对人权的影响方面经历了漫长曲折的探索。在本世纪初之前,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等机构都先后尝试通过“私体公法化”路径处理工商业与人权的关系,即将企业这类私主体纳入国际公法规制范围,直接赋予其人权义务与责任。这种看似简单直接的思路不仅挑战了传统的国际法效力基础,而且在不同时期都遭到了不同的国家群体的反对,同时也无法获得企业界的认可,因而无可避免地都以失败告终。1这一路径的主要体现是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起草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和90年代末开始起草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参见梁晓晖:《工商业与人权:从法律规制到合作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二、三章。
20世纪70年代末,联合国体系内开始探索“公法私体化”路径,也即通过制定非拘束性、倡导型的国际文件和倡议,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将国际人权法规范纳入其战略、价值观和管理之中,继而通过企业的主动行为及其与其他各方的合作治理来预防、减少和消除企业对人权的负面影响。这一路径的一个早期局部成就是国际劳工组织于1977年制定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而2000年推出的联合国“全球契约”则是这一路径普遍化的体现。近二十年来,联合国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探索日益显现“有原则的实用主义”(principled pragmatism)色彩,强化国家、非政府组织、工商企业和受害者多中心主体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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