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国家安全与人权:欧洲人权法院适用适当性原则的分析模式及其运用实践
2021-02-28荆超
人权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国家
荆 超
一、引言
对于国家安全与人权关系的理解,有的国家着眼于二者的冲突与对立,有的则将重点置于二者一致与互动之处。虽然各自有着不同的解读,国家在处理二者关系时的目的却是相同的:国家安全与人权的平衡。但是,何谓平衡?如何达到平衡?
国家安全与人权二者平衡与否,其核心考虑不在于法律条文中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例外条款的数量多少,也不在于政府为国家安全而干涉个人自由的范围大小、手段多寡或是程度深浅。这些考虑过于看重表面所呈现出的情况的比较,实际上是将平衡简单地理解为“正义女神”手中天平的持平状态,一端减少,抑或另一端增加所造成的天平的倾斜,即意味着当前状态的失衡。相反,这些此消彼长的变化更大程度上是平衡后所呈现出的结果,而非国家安全与人权进行平衡的过程。平衡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在抽象层面应当是二者所承载的价值或利益的比较,在实践层面则应当是对以前者为理由干涉后者的正当性的评价。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中对缔约国国家安全举措的审查和分析,典型地反映了这一平衡过程。
比例原则经常被司法机关用于对政府的政策和措施的实质性审查,通常认为其至少包含以下三项“子原则”:适当性、必要性以及狭义合比例性。1也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包含四项“子原则”。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蔡宏伟:《作为限制公权力滥用的比例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6期,第134—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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