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权利演进与竞合: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到个人数据权
2021-09-17李思言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时代
郑 飞 李思言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固有权利的时代局限性导致其在运用时易出现困境,因此,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新型权利需求喷涌而出。但新型权利与固有权利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并不完全相互独立。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与个人数据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便是如此。一部分学者认为个人信息等于个人数据,不存在新型的个人数据权①参见齐爱民、张哲:《识别与再识别: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选择》,《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2期;陈敬根、朱昕苑:《论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学习与实践》2020年第6期;时明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当前研究现状的评论与反思》,《科技与法律》2020年第5期。;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个人数据权与个人信息权是不同的,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竞合但却是互相独立的权利。②参见周斯佳:《个人数据权与个人信息权关系的厘清》,《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彭诚信、向秦:《“信息”与“数据”的私法界定》,《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李勇坚:《个人数据权利体系的理论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年第5期。202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同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也明确了数据权的保护范围,其中的数据权当然包含了个人数据权。个人信息权与个人数据权的权利范围不明隐含着竞合的可能。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3条指出,其所保护的数据指任何以电子或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其中当然包括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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