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的风险与应对
——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例
2021-09-17包晓丽
包晓丽
一、数据共享的必要性与风险
“数据”(Data)一词在拉丁文里是“已知”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事实”。它是对事实(Facts)或信息(Information)进行数字化记录并处理的结果。①参见[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4-105页。著名网络法教授尤查·本克勒(Yochai Benkler)将信息系统的结构划分为物理性基础设施层(如网线、无线电频谱)、逻辑性基础设施层(软件)和内容层。②See Yochai Benkler, From Consumers to Users: Shifting the Deeper Structures of Regulation toward Sustainable Commons and User Access, 52 Fed.Comm.L.J. 562(2000).受此启发,我们可以将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划分为三个层次:作为数据介质的物理层、数据本身的符号层,以及由数据解析后代表信息意义的内容层。③参见纪海龙:《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以支付宝账单为例,存储该账单的服务器和手机内存是物理层的信息载体,而在操作系统中以二进制符号和算法表现的数据则是符号层面的信息载体,最终用户看到的数字和文字所呈现出来的支付款记录则是内容层面的信息。可见,数据是信息在电子空间的表现形式和载体,信息是数据承载的内容。④参见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9页;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867页;卯荣华:《〈民法总则〉司法适用于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97页。
既有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能够提高资源配置和行为决策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