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关系的再思考
2021-01-28石佳友
石佳友
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二者在范围上也通常被认为存在重叠。长期以来,“信息隐私”(或称数据隐私,Data Privacy)①Lee A. Bygrave, Data Privacy Law: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3.作者也指出,“数据隐私(或个人信息保护)”并不完全等同于隐私,因为后者更强调禁止干预、限制获取信息、信息控制权等。这样的提法在比较法文献中被广泛使用,而且,个人信息保护被视为是隐私保护的手段和重要支撑。②See Robert Walters, Leon Trakman, Bruno Zeller, Data Protection Law: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Asia-Pacific and European Approaches,Springer, 2017, pp.13.这些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区分隐私与个人信息两个基本范畴的困难。
一、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立法沿革
隐私概念的出现与历史、文化和技术发展密切相关。隐私概念最早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公共生活(城邦)与私人生活(家庭)之间的界分。这一区分后来为英国的思想家洛克和密尔所采纳,用以强调私人领域的自我决定来对抗政治权力对市民生活的干预。“隐私并非是一个一开始就给定的自然现实;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由特定的社会以不同的方式建构而成。并不存在一个范围一成不变的隐私,其内涵随着人类活动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限之间的变化而不断变动。隐私只有相对于公共生活来说才具有意义,隐私的历史首先是其定义的历史。”①Philippe ARIES et Georges DUBY, Histoire de la vie privée, Seuil, 1999, p.15.隐私是随着对个人权利保护的不断增强、公共生活范围的不断缩小这一历史发展进程而逐渐形成的。众所周知,在美国,沃伦与布兰代斯在1890年发表于《哈佛法学评论》的《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