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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的合理限度
——基于必要性原则的场景化分析

2021-01-28刘忠炫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刘忠炫

数字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信息利用等不同制度功能之间的有序协调,国家、企业和个体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的合理平衡,一直是现代个人信息法律制度建构过程中的争论焦点。于信息主体而言,在符合何种条件下,个人信息由他人处理能实现自身权益保护的最大化;于信息处理者而言,在满足何种法律基准下,处理个人信息能保障信息流动的高效化。本质上,个人信息处理的标准是前述问题的症结所在,旨在兼顾利益调和的同时防止对个人信息的滥用。由此,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35条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三大基本原则,即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这其中,必要性原则在实质层面发挥着个人信息处理的“阀门”调节作用,明确了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合理界限,以及信息主体对他人处理本人信息的容忍限度,从而实现“人格利益与信息自由”①齐爱民、李仪:《论利益平衡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权制度——在人格利益与信息自由之间》,《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之间的平衡。鉴于必要性原则本身的抽象性与信息处理场景的复杂性,明晰必要性原则的法律内涵,以情境化的思维对必要性原则的功能适用展开具体分析,充分考量不同利益维度下的信息处理差异,是解决个人信息过度处理问题的题中之义,进而服务于当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与未来司法实践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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