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殊公职人员: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时代界定与法治意蕴
2021-09-14刘旭东
大学教育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高校教师
摘要: 关于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公务员说、公务雇员说、专业人员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说、劳动者说及特殊劳动者说等等,都无法从整体上让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获得符合法理的规范阐释。高校教师自身的公务要素使其同《监察法》中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相契合;同时,高校教师聘用合同中的劳动要素,以及高校教师的专业性特质,决定了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被界定为“国家特殊公职人员”。这一身份定位,一方面要求明确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推动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规范化,并实现高校教师人事争议的有限行政可诉性;另一方面,要求确保高校教师的教学自由与研究自由,并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形成完善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关键词:高校教师;国家特殊公职人员;公务要素;劳动要素;专业性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21)04-0078-08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立法乃至教育立法的核心领域,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将直接决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范畴,决定教师与学校、学生等教育主体的法律关系及权利救济形式,更决定着国家及学校针对教师的管理范式[1]。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诸多教育法学者认为,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本次修订工作的重点任务[2]。201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教师改革意见》)率先明确了公办中小学教师“国家特殊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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