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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情包的著作权及其保护问题研究

2021-09-10聂国庆

客联 2021年1期

聂国庆

【摘 要】表情包让网络沟通变得生动且充满个性化。尽管具有独创性的表情包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保护,但部分表情包在制作过程中往往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改编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传播过程中表情包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可能遭到侵害,而商业化使用中的侵权行为更为常见。针对网络表情包引发的各类侵权,可以通过平台保护、登记保护、转化保护等方式,构建全面有效的表情包著作权保护机制。

【关键词】表情包;作品属性;著作权侵权;保护路径

一、网络表情包的作品属性认定

2020年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借鉴和吸收实践中认定作品的经验,完善对作品的界定,采用“总括+开放式列举”的方式对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加以确定,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判定表情包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要考虑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且是否“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根据网络表情包制作的方式,下面将分类分析其是否享有著作权。

(一)原创动漫系列表情包

由创作者独立完成并以动漫形象、表情动作等方式传达个性及情感的动漫表情包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例如在“长草颜团子”表情包著作权侵权纠纷i中,法院认定“长草颜团子”表情包整体形象系一个长草的白团子,该形象构造的线条简洁,其头上长有一棵草,有黑色圆形的实心眼睛,鼻子呈“山”字形,系美术作品;在微信“大黄脸”表情包著作权侵权案ii中,法院同样认定微信表情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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