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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规制与完善

2021-09-10石文婧

客联 2021年1期
关键词:滥用知识产权

石文婧

【摘 要】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不断重视,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迅速,在此背景下,个别知识产权经营者为获取更多利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恶性市场竞争事件频发。文章基于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对其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

一、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缺乏概念的明确界定。现有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章《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概念缺乏具体的界定和解释,只是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8 条、第19条进行认定和推定。同时,《反垄断法》的实体规则含义也更需要进一步细化。除此之外,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制在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存在着规制的条文过于分散,因欠缺科学的设计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具备可操作性的瑕疵。目前我国现行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专门的从反垄断法层面去规制,没有普适价值和实用意义。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多种类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这些分散的条文无法形成统一和科学的法律体系,所起到的法律效果并不明显。

(二)缺乏独立的执法机关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主体是执法机关,独立的执法机关是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取得显著效果的必要条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执法涉及的范围往往是整个行业,公用企业、跨国公司等多是被规制的对象。如果执法机关不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那么会出现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左右。因此,由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和知识产权的特性所决定,独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部门既需要能够独立执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也需要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只有这样才可以从专业角度准确把握界限并限制和排除知识产权恶性竞争、补正市场机制不足。在反垄断执法存在的执法队伍不独立、职能交叉、处罚标准模糊、执法透明度低等问题中,反垄断执法的参考指南缺失问题是首先需要解决的。缺少执法参考指南容易出现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权力寻租问题,甚至会阻碍国内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

(三)相关法律责任不完善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商业模式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日益频繁,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剧增。我国《反垄断法》46-50 条规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显然法律责任并不完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尚未纳入我国刑事领域调整的范围,其刑事责任缺失。在刑法理论框架中,刑法目的可以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规制完善刑事责任提供支撑。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我国刑事领域调整的范围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可以有效的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刑法的目的在预防犯罪,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理论是可以受到刑法规制的。如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缺失,那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就是相对不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会受到阻碍。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建议

(一)健全立法体系

首先对于《反垄断法》条文,我们需要细化《反垄断法》的实体性规则。应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为规避法律漏洞可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的文字加以规避。这样规定的好处是给执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便利,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其次要完善知识产权单行法。《专利法》的细化应当重视国际社会采取的关键设施理论适用和指导价值。在规定的强制许可事由中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只需要满足被依法认定这一条件,而该条文言语简单模糊。引入关键设施理论目的在于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判断标准以专利技术构成关键设施为准。因此,我们可以结合关键设施理论通过修订与专利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相关的条文防止专利权的滥用。目前,我国确实需要通过修订涉及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权法等,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以尽量减少法律滞后性带来的损害。

(二)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机关

设立专门、独立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进而做到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知识创新。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不仅可以预防不正當行使行为对我国相关市场秩序的损害,形成良好而健全的监管机制,也可以营造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营商环境。所以说,独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部门建设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从国家到地方、职责设置到人才选拔、工作方法到具体执行、财政预算到监督执行等都是需要面面俱到的。独立的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面临涉及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新问题会迅速得到反馈。独立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更有效率、更有温度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扎实的理论知识与积累的丰富经验准确认定市场上待处理的行为性质等复杂问题,与我国《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等原则相符合。从执法与营造营商环境来分析,执法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三)完善法律责任

首先我国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的惩戒力度。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多数滥用知识产权获取利益的公司而言起不到惩戒作用。其次,可以考虑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刑事责任。实践中,法律责任的不完善及刑事责任缺失不足以对其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因此,当违法成本高于既得利益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是不合乎理性的,而刑事责任的设置则可以有效规制该行为。最后,树立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是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司法保护的重要一环。建立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有期徒刑三年为标准。对单位适用并罚制,并依据社会造成影响的程度适用档次量刑。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性质已经达到违法程度,可以交由检察部门提起公诉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秩序需要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也需要与其它部门法相互协调完善责任归结,进而才能发挥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规制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以标.知识产权滥用概念的反思与重构[J].科技与法律.2019(02)

[2]李岩.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天津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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