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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2021-09-10顾晓卫

客联 2021年1期

顾晓卫

【摘 要】合同作为民事活动中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为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起到重要的法律作用。由于在合同制定中当事人往往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交易事项本身的全面理解,导致合同漏洞事项频出。为了从法律层面解决合同漏洞的争议,文章结合补充模式与解释模式两种现行的解决方式提出了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并给予相应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合同漏洞;法律规则;填补

一、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合同法》对于漏洞填补的适用范围规定根据“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理解有争议”三种情形分别适用,但实践当中对于“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理解有争议”三者之间的分辨却并非易事,更有一些案例当中忽视对三者进行区分,这导致同类型争议裁判结果却完全不同。从合同漏洞应使用的解决模式来看,“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都是适用同一种模式,分辨两者看似意义不大,但是这两者之间的错误归类将导致三种情形的分类更加困难。“约定不明”与“理解有争议”是实践当中分类更易出现争议的两种类型,约定不明必然导致出现不同的解释结果,而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对同一条款在约定不明时往往又会作不同的理解。“没有约定”与“理解有争议”之间一般情况下不应存在识别的困难,但遇到对事项与事项细节定义模糊的陷阱时一样会导致困惑,因将“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混为一谈,进而会对某一情形属于“没有约定”还是“理解有争议”产生争议。准确辨析三种情形确实存在困难,这导致相关适用范围在不同案件当中无法统一,因为补充模式与解释模式在处理方式上存在着差异,从而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二)要件认定缺乏标准

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标准,这些要件是使用具体处理方式的前提,对这些要件的能否准确认定是合同漏洞得到正确填补的必要条件,但在《合同法》的规范当中,对这些要件的认定目前尚缺乏统一的标准。首先,在合同目的的认定方面。在补充和解释两种模式下都涉及到合同目的的认定,合同是当事人追求各自目的而达成一致的约定,合同目的促使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一要件的认定对于补充合同欠缺内容和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都有重要意义。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查明合同目的的方法和标准,通常是由个人依据主观的理解进行认定,在暂无立法规定的合同纠纷中,对合同目的本身构成的理解目前缺乏统一的标准。其次是交易习惯的认定方面。交易习惯的认定也并不总需要举证证明,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如果某一交易习惯属于这一情形,则依法可以直接认定。这种情形下的争议在于,众所周知本身也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基于这一前提所得到的结论必然也具有争议性。

(三)解释模式下的不足

首先是解释方法適用顺位缺乏标准。从各个解释方法自身来看,单个解释方法自身也不一定能获得无争议的结论。以文字解释方法为例,文字解释是根据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的解释,但是不同个人对于词句的理解本身就会存在差异,同样的词句因使用者知识、经验的不同导致不同的理解,再加上合同签订时的特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同样通过文字解释的方法获得的结果可能也有争议。这类情形在其他的解释方法下也会出现,单个同样的解释方法因为使用人的不同,导致同一个问题的解释结果不相同。其次是解释的依据局限于合同本身。解释模式下会存在依照某一解释方法应当得出某一的结论,但该结论却不能令当事人信服的情形,特别是当事人认为合同有特殊背景的情形下这一问题就更突出。合同的背景作为形成合同的特定原因,解释了当时的交易目的,对于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决定性的影响,但在解释模式下却容易出现将解释的依据限制在合同自身。

二、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规则的完善

(一)确定处理模式的适用范围

典型的约定不明应当是当事人对于应约定的事项认识都不够充分,因而对于一些事项或者细节未能约定,这倾向于出现在当事人对于交易事项都不熟悉的情形下。当事人如果对于某一类交易事项熟悉,但是合同文本中的约定不够精确,这更可能属于对于细节的“忽视存在”,如果当事人能够有自身的确信观点,则应当属于“理解有争议”,否则应当将未约定的细节归类为“没有约定”。在涉及到某一事项纠结属于一个单独事项还是某一事项的细节的辨析中,应当遵循合同一般的解读习惯,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典型合同应包含事项的标准进行分析,而不应随意将细节认定为单独事项。对于难以辨析时的处理,补充模式下包含的处理方式有“当事人自行协商补充”、“整体补充”、“依据交易习惯补充”几种。“当事人自行协商补充”方式下得到的结果本身就是当事人都认可和接受的状态,当然没有争议,另外两种方式与解释模式下的“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解释两种方法在结果上应当一致。

(二)准确认定相关要件

准确认定合同目的即是确认合同标的及标的各方面属性的问题,标的全部属性构成了完整的合同目的。对于合同目的的认定应当以合同为准,只有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时才审查其他证据。从外观上为一份的合同中可能有多个标的存在,每个标的都属于一个独立的合同目的。面对解决交易习惯认定方法的问題,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具有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这一程序的设置使得案件的审理可以借助于专业机构和人员的技能进行,裁判人员无需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也能查明案件事实。交易习惯的查明也可以利用类似的机制,由第三方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降低难度。

(三)应对解释模式下的不足

首先应统一解释方法的适用顺位标准。解释模式下不存在采用某一方法或者某一标准,即可以获得无争议结果的可能,但解释应遵循一定的标准,使得解释的结果有更强的说服力,并且不同个案的裁判结果具有内在一致性。其次是重视合同签署前后的各方行为。通过行为验证意思,验证当事人的意思应当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说明,包括合同中约定不精确的形成原因,支持己方观点的动机,根据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前后行为对这些表述进行分析验证,在存在矛盾时再要求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通过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当事人的虚假陈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完备的合同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漏洞对当事人之间交易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影响,也不利于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于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规则进行研究,从法律条文结合司法实践对相关规则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合同解释的对象及其确定[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05)

[2] 孙良国,冯时.合同效力分析的路径转换[J].社会科学战线.2018(05)

[3] 晏芳.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