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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主体法律责任探究

2021-09-10徐缘

客联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责任垃圾分类

徐缘

【摘 要】垃圾分类是当前我国走向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随着2019年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开展,我国目前已进入垃圾分类的“强制时代”。本文以垃圾分类主体法律责任为切入点,在总结我国当前垃圾分类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垃圾分类主体责任上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垃圾分类;主体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分类主体责任人台账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现代化战略目标,而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领域。2016年,我国致力于形成“以法治为核心、以政府为主导、全民共同参与”的垃圾分类特色管理制度。46个重点省市颁布相关条例和办法,我国正式进入垃圾分类的“强制时代”。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如何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各主体间的法律责任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垃圾分类未取得实际效果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垃圾分类主体间的责任不清、职责分工复杂混乱。因此,合理配置政府、生产者、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当前我国城市垃圾分类工作迈向实质进程的关键一环。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现状考察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2018年修正案中增加了“生态文明”等词汇,成为我国实行垃圾分类的根本指引。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同时提出“按日计罚”等责任承担方式。2020年最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明确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我国要促进垃圾分类的循环利用和减量政策,这些法律为我国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地方层面,自2019年《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各省市开始了垃圾分类进程。截止去年年底,我国46个重点城市均出台了相关条例和办法,已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例如《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到2025年垃圾分类实现全省城区全覆盖。2020年11月27日,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垃圾分类长效机制。

虽然我国各省市在法律层面对垃圾分类规定的较为全面,但从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垃圾分类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城市仍然存在政府领导不到位、部门职责模糊;居民主动分类投放垃圾积极性不高;垃圾分类主体责任人制度缺位等问题。各省市对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多原则性规定。因此,建立垃圾分类协同治理体系,明确各方主体垃圾分类责任,合理配置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对解决当前我国垃圾分类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主体法律责任构建

(一)政府责任

政府是垃圾分类的引导者,明确政府责任非常重要。首先,细化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最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明确实行垃圾分类制度,但在政府各部门责任主体方面仍然存在空白。因此,政府部门可以适当修改《固废法》中的相关条款,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垃圾分类的主体,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机制,加强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其次,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当前我国关于外卖包装的减量政策仍然缺位。因此,政府要制定有关外卖包装的专门条例,界定相关责任主体,明确各主体在外面各个环节的具体责任。最后,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垃圾分类意识。

(二)生产者责任

2016年我国颁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处置等全过程坚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仍需进一步加强落实。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在产品中应注明垃圾分类类别和投放规则。在流通消费环节,以外卖和快递行业为例,外卖经营者和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尽量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快递行业在包装时使用环保材料,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商场超市等场所鼓励购买者自行携带购物袋;如需商场提供塑料购物袋,需支付一定费用。在回收利用环节,设置两类产品回收体系。一类是针对电子电器类产品设定的专门回收系统,由各生产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設立;另一类是针对其余产品设立的回收系统,由各生产者联合设立。在废弃物处置阶段,生产者需向处置企业提供产品的具体信息,以便企业选取最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消费者责任

2020年5月1日,北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明确垃圾分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主动承担其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建立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台账制度,对于垃圾的来源等进行明确标记。指导居民按照规定分类合理投放垃圾,对于乱扔垃圾的行为,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对其进行书面警告;严重者对其进行罚款。物业公司也可以采取社区义务服务志愿活动的方式替代处罚,提高公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各居民也应将垃圾分类作为自己的一项法定义务,自觉投入垃圾分类工作。对于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公司将相关信息报告城市管理综合主管部门,除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外,将其违反规定的相关信息上传至社会公共信息平台,对其进行“信用处罚”。

四、结语

垃圾分类是我国生态文明发展的题中之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未来的发展中,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主体法律责任的构建,明确政府、生产者和消费者三方在垃圾分类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形成垃圾分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参考文献】

[1] 魏兵.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研究[D].吉林大学,2020年.

[2] 潘岸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主体责任至构建[D].上海交通大学,2016年.

[3] 徐大超.政府责任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上的缺位与归位[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20(01):7-12.

[4]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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