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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性的实证研究
——以某市147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2021-09-07陆雪,徐睿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4期

陆 雪,徐 睿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一、引言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自身也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前,网络技术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仅作为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和公众交流的工具,其已逐渐蜕变为社会关系的塑造者。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给传统制度带来了新的难题,各种借助于网络技术的涉网型犯罪接踵而至,其中电信网络诈骗①电信网络诈骗不是一个刑法定义,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意义上的对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目前经常使用的类似概念主要有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三类。本文根据2011年4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采用“电信网络诈骗”一词。犯罪尤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托电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造成其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内容、犯罪手段和方式在质与量方面与传统诈骗犯罪存在着差异[1],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非独立罪名。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刑法的适用已经进入碎片化适用时代,过去一个犯罪行为往往能在法律中找到量身定做的罪名,随着社会发展,网络犯罪快速变化,难以将其所有情形事前加以认定[2]。因而,司法实践中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性难题也随之而来。鉴于此,本文旨在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依托“中国裁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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