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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合法权益,落实主体责任是关键

2021-09-05张芸

教育家 2021年31期

张芸

近年来,媒介消费未成年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保护他们不是某个家庭的“私事”,更不是法外之事。保障“小明星”“小网红”们的法律权益,需要多方责任主体守好自己这道关。

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放在了分则的第一章,明确了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监护人应该知晓,孩子不是私有财产,更不应作为敛财工具。如果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监护人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智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弥补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不足。《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商业活动中,“小明星”“小网红”不具有与演艺公司、经纪公司等合作方缔约的能力。因此,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与对方签订合同。如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身体健康权、隐私权等受到侵犯,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积极维权。如果未成年人不愿意参与商业活动,监护人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不能以打骂、哄骗等方式强迫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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